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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38028号“植物私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1: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91号
申请人:饶苏恋 委托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恒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美沃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45138028号“植物私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文字中“植物”为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不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行为,同时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信息;
2、申请人在先使用证据;
3、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度证据;
4、被申请人对其他品牌的抢注证据;
5、争议商标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超期提交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经过一系列审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并非不具备显著性。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超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网络店铺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植物私生活”,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树木”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网页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植物私生活”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植物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