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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37051号“好加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2: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苹果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7051号“好加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发货单、微信收款纪录、印刷合同及发票、纸箱生产对账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化学防腐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一直在市场上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众多证据证明其有大量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对申请人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好加康”免钉胶销售聊天记录、发货单、收款记录、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
2、申请人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岗马中包装印刷生产加工“好加康”免钉胶等产品外包装的销售合同、发票;
3、“好加康”免钉胶产品纸箱生产对账单;
4、“好加康”免钉胶产品及外包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粘胶液、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又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5、发票核查信息;
6、纸箱生产对账单、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双方个人信息;
7、产品实物照片;
8、代理商进货证据;
9、代理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发货信息和宣传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至4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防腐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化学防腐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8、9均为未经公证的聊天记录或微信朋友圈,无法确认聊天主体、宣传主体及其真实性。发货单为自制证据,收款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法确认转账用途。证据2、3、5为销售前订购包装的准备行为,虽显示有复审商标,但无法确认其商品是否已实际流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7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真实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化学防腐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好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