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266081号“IIFuhu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2: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55号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山华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1266081号“IIFuhu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9424号“Fuwa及图”商标、第7472885号“Fu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重复、多次恶意攀仿、抢注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FUWA”商标、“富华”商号,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Fuwa”商标最早使用、连续使用证明材料;系列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宣传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及纳税证明;荣誉自制;维权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运货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11】第17号文件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车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1枚商标,其中包括“iiFuvva”、“Fuwa及图”、“JIFuhuQ”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Fuwa及图”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Fuwa及图”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主张“Fuwa及图”商标籍以知名的商品跨类较大,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Fuwa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1枚商标,其中包括“iiFuvva”、“Fuwa及图”、“JIFuhuQ”等多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IIFuhua 商标 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