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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3403号“绿杏 LU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3:49关于第66703403号“绿杏 LU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71号
申请人:汕头市嘉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3403号“绿杏 L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注册相同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取得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绿杏 LUXING及图 商标 汕头市嘉达利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