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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9178号“黄金毡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32号
申请人:努尔沙德克·毛达义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9178号“黄金毡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214705号“黄金酥丸 GOLD CRISP BOLUS”商标、第6678392号“黄金烧肉”商标、第19260849号“黄金比萨 GOLD PIZZA EST.2003及图”商标、第26683527号“黄金豆皮”商标、第60185565号“黄金油条 HUANGJINYOUTIAO及图”商标、第22467205号“黄金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中均含文字“黄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