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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9877号“璞修酒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76号
申请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9877号“璞修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1807号“有舍 YOUSHE MINSHUKU及图”商标、第49463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璞修酒店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