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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0941号“汉 汉八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87号
申请人:河南汉八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0941号“汉 汉八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96038号“汉方八珍”商标、第19531447号“汉方八珍”商标、第12629449号“汉 汉凝萱 CHYNABELLA”商标、第15337242号“汉逸达 汉”商标、第27301825号“汉”商标、第27917675号“汉 天草汉方 养”商标、第34037939号“汉方颐寿 汉”商标、第53073438号“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合同及订单、商标授权书、销售记录、其他商标的行政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八珍”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汉方八珍”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汉 汉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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