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12501号“宝 宝生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49号
申请人:广州市宝生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2501号“宝 宝生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37219号商标、第15144451号商标、第158604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宝 宝生园及图 商标 广州市宝生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