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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70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4:00关于第659270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90号
申请人:扬州梯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7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8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