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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7340号“今日鲜语The Fresh & The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5:26world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99号
申请人:淄博拿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7340号“今日鲜语The Fresh &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01692号“今鲜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90865号“今日鲜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52084号“今日鲜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25300号“陇材云LONGCA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进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