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58750号“PEARLBLA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35号
申请人:北京三木易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8750号“PEARLBLA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5574号“PEARLBLANC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21356号“PEARLBLANC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28741号“珍珠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531326号“春露Chu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8月20日第185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ARLBLANC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商标部分字母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粉;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粉;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PEARLBLANC及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080081号“闽兴正恒MINXINGZHENG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