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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5681号“哥哥的书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03号
申请人:朗润在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5681号“哥哥的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9645号“哥哥 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81013号“哥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本身具有显著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哥哥的书房”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哥哥的书房 商标 朗润在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