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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0942号“恋上鱼汤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23号
申请人:南京巨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0942号“恋上鱼汤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和含义独特显著,有自己独特的辨识度,经过不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92715号商标、第28863703号商标、第64818459号商标、第22385290号商标、24295099号商标、第28430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门店图片、大众点评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桌椅出租”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恋上鱼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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