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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0742号“好栗益HAOLI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01号
申请人:袁国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0742号“好栗益HAOL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图形要素的加入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用作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名下的“好栗益”系列商标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好栗益”、其相对应的汉语拼音“HAOLIYI”和图形构成,具有一定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糖炒栗子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炒栗子”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炒栗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好栗益HAOLIY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