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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68818号“猴子警长探案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538号重审第0000004996号
申请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0538号《猴子警长探案记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2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087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猴子警长探案记”,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警长”通常指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等商品上,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猴子警长探案记”构成,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警长”通常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但公众看到“猴子警长”,会将其认知为以“猴子”为原型塑造的卡通人物,而不会认知为现实生活中的警察。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宝宝巴士公司的《猴子警长探案记》系列图书已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获准公开出版发行,符合图书作品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猴子警长探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