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270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7:05关于第661270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52号
申请人:上海京瑞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7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03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5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过滤器;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气体净化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饮水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PEARLBLANC及图 商标 上海京瑞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