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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0087号“食啫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47号
申请人:李昱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0087号“食啫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显著性强,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多个“食X煲”形式的商标在第35类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食啫煲”使用在指定的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