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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5003号“雅信 MERCURY AUDIT TAX ADVISORY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5:32ADVISORY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13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5003号“雅信 MERCURY AUDIT TAX ADVISORY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8733号“MERCURE”商标、第10432084号“MERC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中,除引用了引证商标一、二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外,还引用了第5749040号“雅信”商标、第39057072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第12170558号“雅信”商标、第34468598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第39057084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第G1201180号“MERCURE HOTELS M”商标、第G747862号“MERCUR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九)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同时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注册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英文“MERCURY”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九的英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雅信”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