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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2321号“冰雪少年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43号
申请人:北京海澜鸿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2321号“冰雪少年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7273A号“冰雪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57481A号“冰雪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334630号“冰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7350号“冰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870693号“冰雪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57971号“冰雪大冲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228503号“冰雪大舞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55909A号“冰雪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332805号“冰雪打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4332941号“冰雪打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575121号“冰雪潮童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一均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七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冰雪少年团”与引证商标一“冰雪少年”、引证商标二“冰雪少年”、引证商标三“冰雪”、引证商标四“冰雪”、引证商标六“冰雪大冲关”、引证商标八“冰雪头条”、引证商标九“冰雪打金”、引证商标十“冰雪打金”、引证商标十一“冰雪潮童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冰雪少年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