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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45081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7:48关于第55045081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48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508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其在“手表”以外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1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加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申请人对《无敌鹿战队》动画片的介绍;《无敌鹿战队》动画片的项目成果汇报;《无敌鹿战队》动画片宣传稿及微博微信文章截图;《无敌鹿战队》爱奇艺站内宣传及授权产品截图;商标档案;引证商标转让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见第1839期《商标公告》),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手表”之外的“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首饰用小饰物;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玉酱酒及图 商标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