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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9657号“六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38号
申请人: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9657号“六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8516788号商标、第28042460号商标、第4139789号商标、第57570408号商标、第4623625号商标、第62618392号商标、第62612931号商标、第60379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及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六味 商标 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