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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1731号“多丰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14号
申请人:河南巧农缓释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1731号“多丰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5631号商标、第38851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在35类申请注册的第62186485号“多丰收”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多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