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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36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0:15
Z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易使消费者识别为“ZN及图”,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Z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