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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7736号“牛魔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1号
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7736号“牛魔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3489、62334978、26670844、23023031、351503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293404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五、六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汽车和其他行业领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我局驳回决定还判定申请商标与第59361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
2.引证商标一、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无权利冲突。
3.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汽车出租等服务上的注册,现为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显著识别文字“牛魔王”相同,与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文字构成、读音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GPS导航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汽车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电动汽车出租、搬家卡车出租、卡车出租、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汽车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电动汽车出租、搬家卡车出租、卡车出租、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