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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6577号“亚适CA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19号
申请人:凯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6577号“亚适CA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9633号“亚适YASHI”商标、第53384507号“亚适”商标、第53387767号“亚适”商标、第58000774A号“亚适通风设备”商标、第53879359号“亚适通风设备ASLI VENTILATION EQUIPMENT”商标、第33750893号“CATIRE”商标、第37012819号“CAIRES”商标、第3347670号“CLA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被驳回商品“加热装置;沐浴用设备;供暖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电暖器;灯泡;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煤气灯”上的复审。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页、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供暖装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灯、金属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亚适CAIR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申请人称其放弃部分群组商品的注册,但未明确列明所求商品,故对此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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