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84496号“野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88号
申请人:深圳市野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4496号“野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01782号商标、第17863254号商标、第47050191号商标、第502465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02899号商标、第40807601号商标、第46397901号商标、第3341401号商标、第34230826号商标、第61852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野牛”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英文部分“BISON”的中文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九、十显著识别中文部分“野牛”相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野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