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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57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0:24
灭蟑王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9721号“味霸及图”商标、第24325270号“泳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灭蟑王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