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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9959号“佛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24号
申请人:沙河市红枫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9959号“佛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含义为“似乎是快乐的样子”,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第586886号“佛陶”商标、第12635705号“佛淘在线 FT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3月9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含有“佛”字,其用作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商事活动中会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佛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