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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1827号“沅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沅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1827号“沅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3577号“沅呈模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