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20395号“玫斯犬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2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34号
申请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睿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南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0395号“玫斯犬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有了知名度,也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72000号“玫斯”商标、第62197351号“玫斯ME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玫斯犬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鉴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玫斯犬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