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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9754号“电次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2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82号
申请人:刘桂平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9754号“电次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26438号“电次羊DIANCIYANG及图”商标、第66431869号“电次羊”商标、第66728097号“电次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成品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电次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