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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6174号“达菲时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2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00号
申请人:成都爱美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6174号“达菲时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026226号“金达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6日的第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达菲时尚 商标 成都爱美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