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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4141号“幸福来敲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84号
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4141号“幸福来敲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5626344号“幸福来敲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1801号“幸福来登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55250A号“幸福敲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983206号“京东超市 幸福来敲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76826号“京东超市 幸福来敲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固定词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必要的显著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幸福来敲门”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幸福来敲门”构成,为普通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幸福来敲门 商标 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