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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80986号“华士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3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士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80986号“华士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54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不干胶纸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纸、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华士康 商标 佛山市华士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