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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4600号“FLUOROCLEAN 富龙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5:04关于第67164600号“FLUOROCLEAN 富龙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28号
申请人:安徽上氟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600号“FLUOROCLEAN 富龙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68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环氧树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为非固定词汇,与文字“氟代清洁的”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未加工环氧树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外文部分“FLUOROCLEAN”可译为“氟代清洁的”,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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