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991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9:58关于第666991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40号
申请人:延边河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睿智达(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9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57143132号图形商标、第561614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系类似情形的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其他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声誉,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