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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34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4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98号
申请人:武汉晋维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34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1565、17904790、24341437、226132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