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838887号“西美妍SEEMEY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4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49号
申请人:赵晓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838887号“西美妍SEEME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91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西美妍”与引证商标“西美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字形上近似,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西美妍SEEMEYAN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