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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0072号“辣三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48: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34号
申请人:张朋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0072号“辣三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辣三炮”实指申请人主营的“三道组合菜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山炮”相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三炮”为贬低人的语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辣三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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