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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6149号“CHILDREN’S GENERAL ASSEMB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0:33关于第66506149号“CHILDREN’S GENERAL
ASSEMB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08号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6149号“CHILDREN’S GENERAL ASSEMB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文查询、包含“CHILDREN”或“GENERAL”或“ASSEMBLY”单词的商标信息、欧盟已获准注册商标档案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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