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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5781号“真果美育 ZHENGUO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4:08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77号
申请人:真果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5781号“真果美育 ZHENGUO AESTHETIC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53684号“真果练字”商标、第21082730号“果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教学;教育考核;辅导(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法培训;书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2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真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考核;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