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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7269号“现代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29号
申请人: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7269号“现代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8426、651470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热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热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现代家园 商标 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