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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0037号“CU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92号
申请人:英特格拉生命科技企业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原申请人:英特格兰生命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037号“CU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98544号“C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即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第60895979号“CUSABIO”商标、第11890936号“CUSAK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先于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亦可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为臆造词,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转让资料、有道词典的关于“CUSA”等的解释页面、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资料、其他词典查询资料、英特格兰生命科学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和官网资料、有关会议的报道资料、其他含有“CUSA”的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已转让至英特格拉生命科技企业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CUSA”,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超声吸引手术刀”等含义,其用于指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