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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9060号“FELLO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80号
申请人:广东善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9060号“FELLO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648802号“FELLUGA”商标、第14102323号“菲洛嘉 FILORGA”商标、第58228249号“FILORGA”商标、第62507234号“FILOR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含义、整体外观都存在明显不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不论是整体对比,还是部分对比,都具有显著的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上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FELLO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