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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0552号“巡鱼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40号
申请人:永康市巡鱼宝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0552号“巡鱼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久、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有关页面信息截图、微信聊天页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巡鱼宝”构成,使用在钓鱼竿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巡鱼宝 商标 永康市巡鱼宝渔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