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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7239号“和光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43号
申请人:深圳市筑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7239号“和光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174455号“和光康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和光城 商标 深圳市筑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