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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75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3:07
诚伯 全球客户体验引领者 CHANNEL BEYOND及图、第10369725号“图形”商标、第12687254号“图形”商标、第26512401号“图形”商标、第8157525号“西粮实业 XILIANG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核定使用在商业询价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续展结果确认后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