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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7840号“轻煮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1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7840号“轻煮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是韩国排名第一的综合食品企业,名下拥有“大喜大”、“必品阁”等众多知名韩餐品牌,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轻煮记”商标的部分商品已经成功上市。此外,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品牌及其知名调味品品牌“大喜大”共同使用,具有显著性。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百度搜索“大喜大”的页面信息、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轻煮记”组成,指定使用在“饺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轻煮记 商标 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