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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8800号“灸香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60号
申请人:杭州灸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8800号“灸香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纯汉字商标“灸香遇”,其中商标中虽然含有汉字“灸”但申请人在该汉字元素之上增加了其他汉字元素“香遇”,使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无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灸香遇 商标 杭州灸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