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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4556号“果满山乡吧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45号
申请人:张治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4556号“果满山乡吧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1798号“乡吧佬”商标、第19103329号“乡吧佬”商标、第48682614号“乡吧佬”商标、第54385832号“乡吧佬”商标、第55386964号“乡吧佬 Xiangbalao”商标、第55388330号“乡吧佬”商标、第62471454号“乡吧佬 XIANGBAL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等待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至六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有纯文字“果满山乡吧佬”构成,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猪肉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乡巴佬”为俗语,意指见世面少、笨拙、迟钝又粗俗的乡下人,具有贬损的含义,申请商标“乡吧佬”与“乡巴佬”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将该文字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商标权利不确定,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信息标签:果满山乡吧佬